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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宿松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杨某某危险驾驶一案,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三百元 。
据了解,2021年12月1日晚,被告人杨某某和朋友一起吃饭并饮酒。当晚9点多,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半路撞到马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小型汽车,二人随后发生冲突。民警赶到现场,调查中发现杨某某有饮酒驶嫌疑,杨某某拒不配合调查。后民警将其口头传唤至事故中队,杨某某承认其饮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但在抽取血样时提供了名为朱某的虚假身份证信息。
后杨某某主动到宿松县公安局坦白提供虚假身份信息一事,并交代了其真实姓名。
经宿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杨某某事发当天血样乙醇含量为146.6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杨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2月28日被宿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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