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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宣城市退役军人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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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7 21:38: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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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和缴存、使用等工作,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就安置在我市的退役军人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在我市安置的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

  二、办理地点
  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网点服务大厅。

  三、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和缴存、使用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退役军人缴存专户”,专门办理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转移接续等业务。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根据其月退役金金额计算月缴存额。
  退役后在单位就业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按照单位在职职工有关规定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
  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退役时,本人选择将部队服役期间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到我市的,可凭居民身份证、《军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证明、逐月领取退役金证明向我中心申请设立个人账户,并将在部队服役期间住房公积金转入个人账户。
  退役后在单位就业的,可由单位为其办理上述手续。转移接续前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三)住房公积金使用
  1、退役军人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退役军人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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