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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场监管部门对五起价格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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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0 22:55: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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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合肥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加强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的价格监管,对全市连锁超市、农贸市场、药店等重要场所开展价格秩序检查,依法从严查处了一批价格违法行为。

案例一 合肥市瑶海区某某蔬菜经营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案
4月19日,瑶海区市场监管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黄瓜销售过程中,涉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经营户立即改正,并对其价格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初步调查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捏造、发布涨价信息的违法行为。瑶海区市场监管局拟依法作出对当事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合肥市某菜业销售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4月19日,瑶海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店对外销售的土豆、洋葱、胡萝卜等蔬菜,仅通过口头的形式向消费者告知价格,未在现场放置任何价格标签用以标明所售蔬菜的品名、价格、计价单位等内容。同时,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蔬菜销售过程中并未建立索证索票制度。
初步调查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建立索证索票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瑶海区市场监管局拟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合肥某连锁药房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4月19日,蜀山区市场监管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合肥某连锁药房有限公司门店销售的医用口罩、酒精等防疫用品未明码标价。
初步调查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蜀山区市场监管局拟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合肥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虚构原价案
4月20日,庐阳区市场监管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主要从事净菜销售,在其经营现场商品标牌分别标注有2—3人超值套餐原价35.6元,现价24.9元;3—4人超值套餐原价54.5元,现价36.9元等内容,经查询当事人销售记录,发现当事人从未有标注的原价销售记录,涉嫌虚构商品原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庐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五 合肥市某连锁超市涉嫌哄抬价格案
4月20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舆情线索,对某生鲜连锁超市民生商品涨价情况进行核查。

检查人员提取了相关资料,并制作了现场笔录,从其管理系统3月17日、18日、19日和4月17日、18日、19日的部分商品销售记录来看,进销差率均有不同幅度的上涨。目前该超市涉嫌哄抬价格,已由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下一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对民生领域价格监管,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查处一起,公开一起。如有市民发现有不法商家趁疫情坐地起价、牟取暴利的行为,请保留好相关证据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或者拨打我们的投诉举报电话12315,同时保持您的手机畅通,以便我们的工作人员与您联系。
来源:合肥新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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