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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索要“带孙费” ,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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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1 21: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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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年轻父母由于工作繁忙,请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帮助甚至代为抚养第三代成为普遍现象。但是为子女“带孙子”并非老人天经地义的事,近日,裕安区法院审理这样一起老人索要“带孙费”的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张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内育有一子一女,2021年3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婚生子由张某抚养,婚生女由刘某抚养。但离婚后,张某和刘某并未直接抚养子女,而是由张某的母亲原告王某直接抚养两孙子女。期间,除刘某支付3660元外,其余生活费、学费一直由王某负担。2022年9月,刘某将女儿接走抚养。因孙子被诊断患有自闭症,王某先后支付大量治疗费用,作为年近六旬的老人,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独自抚养孙子的重担压在原告身上,导致其生活困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和刘某支付其抚养孙子女期间花费的相关费用。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一般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不直接负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义务。原告王某从亲情出发,在自己能力范围内照顾孙子女,体现了家庭成员之间互帮互助、相互关爱的良好道德风尚。但尊老爱幼是双向的,原告现已年老,收入有限,被告张某与刘某应对原告主动垫付的费用予以返还。虽然两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女由刘某抚养、婚生子由张某抚养,但由于婚生子患有自闭症,医疗和康复费用较高,刘某应在合理范围内予以适当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表示其愿意承担王某所主张费用中的5万元,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和两被告离婚后的具体情况,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给付原告王某垫付的费用50000元,被告刘某给付原告张某垫付的费用20000元。判决生效后,法官从情、理、法角度出发,与双方多次展开谈话,努力化解双方的家事矛盾,经过释法明理,促使被告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且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本案中,被告张某与刘某作为具有一定经济能力的父母,拒绝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将对子女的教育抚养责任全部转嫁给孩子的祖母,这样既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也给年迈的老人增加了额外的精神和经济负担。本案通过司法判决,向社会传达了长辈基于传统习俗及血缘亲情帮助照看孙子女是“情分”但不是“本分”,为人父母应当常怀感恩之心,积极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勿让老人出钱出力又寒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来源|裕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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