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安徽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6786|回复: 0

合肥一火锅店被查!竟用“口水油”...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3-2-3 23:23: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网站内容均来自网络,本站只提供信息平台,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
为节约经营成本,合肥一家火锅店店主竟然反复使用“口水油”,制成“老油”供顾客食用,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2月3日上午,该案在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三名被告人均当庭获刑。

检方庭上指控,2020年4月,被告人徐某、李某在合肥市包河区一起合伙经营一家火锅店,其中徐某负责后厨和采购,李某负责前台和经营,并雇用被告人段某平(女)负责配菜。

2022年2月至9月,为节约经营成本,徐某向李某提议制作“老油”供顾客食用,李某表示同意。此后,徐某将顾客吃剩的火锅底料进行回收,采用过滤、加白开水、白酒、高温煮沸等方式加工制成“老油”加入火锅中供顾客食用,徐某不在时便安排段某平负责“老油”制作。营业期间,加入“老油”的火锅共计销售金额约人民币9万元。

2022年9月19日,公安机关进入该店检查时发现,后厨放置的三桶油疑似“老油”。经询问,被告人徐某、李某、段某平主动供述了加工制作“老油”的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徐某、李某家人主动向检方各退还违法所得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李某、段某平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火锅店经营过程中,回收顾客吃剩的火锅底料,将废弃食用油脂过滤后重新制作“老油”,再次加入火锅中销售给顾客食用。三被告人生产、销售的废弃食用油脂,属于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且已被纳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该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三被告人制作、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最终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段某平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素材综合来源:江淮晨报 肥东论坛 网络等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免责声明
1. 本论坛所提供的信息均来自网络,本网站只提供平台服务,所有账号发表的言论与本网站无关。
2. 其他单位或个人在使用、转载或引用本文时,必须事先获得该帖子作者和本人的同意。
3. 本帖部分内容转载自其他媒体,但并不代表本人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如有侵权,请立即联系,本网站将及时删除相关内容。
懒得打字嘛,点击右侧快捷回复 【右侧内容,后台自定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