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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教育工作者的一封信 (附教育收费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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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1 08:19: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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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教育工作者: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绵延不断,基础在教育。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基础在教育。市委市政府认真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不断强化教育保障,全市教育事业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宿州教育事业取得的成绩,凝聚着全市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智慧与汗水,镌刻着教育战线教职员工的付出与奉献。
      教师是教育工作的中坚力量。有高质量的教师,才会有高质量的教育。做好老师,就要执着于教书育人,有热爱教育的定力、淡泊名利的坚守,就要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广大教师要继承发扬老一辈教育工作者“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的精神,以赤诚之心、奉献之心、仁爱之心投身教育事业。
      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是党和人民对教育工作者的殷切希望,也是教育工作者的职责所在。鉴于部分教育工作者因收费政策了解不全面,对政策理解把握不准确,防止广大教育工作者因不知晓制度规范出现误差,损害家长的切身利益,损害人民群众心目中好老师的形象,影响全市教育工作者的整体形象,特将有关教育收费政策规定梳理附后,供教育工作者更加全面向广大家长学生解释和宣传教育收费政策,共同做到不向学生收取已明令禁止的各种费用,不变相收取不合理、学生及家长不情愿的各种费用,防止个别人将良心事业变成逐利“产业”,携手守护好教书育人的净土,让教师成为最受社会尊重的职业。
      最后,由衷感谢您的辛勤耕耘、辛苦付出、育人育心,由衷祝您健康快乐、阖家幸福、桃李天下!

附件:教育收费政策问答

宿州市教育体育局
2022年5月5日

图片
教育收费政策问答



1.公办幼儿园可以向入园幼儿收取哪些费用?

答: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费[2016] 92号)规定,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自愿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园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根据《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体局关于调整宿州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的通知》(宿发改价费[2020] 130号)规定,我市自2020年秋季学期起,保教费调整为:省一类园每生每学期1850元(每生每月370元);市一类园每生每学期1250元(每生每月250元);市二类园每生每学期900元(每生每月180元);市三类园每生每学期750元(每生每月150元);普通园每生每学期600元(每生每月120元)。保教费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政策。

2.民办幼儿园可以向入园幼儿收取哪些费用?

答: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 5号)、《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费[2016]92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发改价费规[2022]4号)规定,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自愿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学费、住宿费标准需经所属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后执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时间间隔不少于3年,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执行。民办幼儿园为在校学生提供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管理参照公办幼儿园政策执行。

根据《关于调整宿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教体秘[2021] 63号)规定,我市自2021 年秋季学期起,我市普惠性民办园保教费最高指导价为,城区:市级特优园每生每学期2800元(每生每月560元)、市一类园每生每学期2500元(每生每月500元)、市二类园每生每学期2200元(每生每月360元)、市三类园每生每学期1800元(每生每月360元);乡镇:市一类园每生每学期1800元(每生每月360元)、市二类园每生每学期1500元(每生每月300元)、市三类园每生每学期1200元(每生每月240元)、一般园每生每学期900元(每生每月180元)。幼儿园在本类级保教费标准上限内,按实际办园成本以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保教费收费标准,合同期内不得调整,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和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保教费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政策。

3.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可以收哪些费用?

答: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教财[2020] 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0] 222号)规定,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取学费、杂费。

目前,我市可以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伙食费(一般应以充值卡或饭菜票方式由学生自愿缴纳)、作业本费(小学10元/生学期、初中20元/生.学期)、教辅材料费(一科一辅,据实收取)、中考报名考试费( 包括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加试费10元/生、中考理科实验操作考试报名考试费8元/生,报名费10元/生,考务费每生每科6元)、课后服务费(最高限额360元/生学期)。

4.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以收哪些费用?

答: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教财[2020]5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发改价费规[2022]4号)规定,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非营利性法定要求确定收费标准,民办学校在获取财政、教育部门核拨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后,等额减收在校学生学费。对在校学生按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管理参照公办学校政策执行。

5.公办普通高中可以收取哪些费用?

答: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教财[2020]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0]222号)规定,普通高中可以向在校学生收取学费、对自愿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对在校学生按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公办普通高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要求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宿发改收费[2017] 139号)规定,我市目前高中学费标准为:省级示范高中850元/生.学期;市级示范高中650元/生学期;普通高中300元/生学期。住宿费标准为:不符合学生公寓的35元/生学期;符合学生公寓的按市价格、财政、教育局批准文件执行。

普通高中可以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伙食费(一般应以充值卡方式由学生自愿缴纳)、作业本费(20元/生学期)、教材费(按照《安徽省中小学教材目录》选用的版本和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核定的教材零售价格,据实核定教材费标准)、教辅材料费(一科一辅,据实收取)、招生考试费(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测试费,每生每科10.45 元,补测费每生每科10. 50元;高校招生、对口招生报名考试费,每生120 元)、高中学生健康体检费( 常规体检10元/人次;结核菌素检查8元/人次;肝功能检查9元/人次)。

6.民办普通高中可以收取哪些费用?

答: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教财[2020]5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发改价费规[2022]4号)规定,民办普通高中可以向在校学生收取学费、对自愿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对在校学生按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非营利性民办高中学费、住宿费标准需经所属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后执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民办高中收费标准调整时间间隔不少于3年,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执行。

民办高中为在校学生提供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管理参照公办学校政策执行。

7.公办中职学校可以收取哪些费用?

答:我市实行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中职学校对自愿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按学期收取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中职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管理参照高校执行。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

8.民办中职学校可以收取哪些费用?

答: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教财[2020]5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发改价费规[2022] 4号)规定,民办普通高中可以向在校学生收取学费、对自愿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非营利性民办中职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需经所属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后执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民办中职学校收费标准调整时间间隔不少于3年,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执行。

民办中职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管理参照公办学校政策执行。

9.校企合作办学、实习期间还要额外交费用吗?

答:根据《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皖教职成[2018]7号)规定,职业院校、企业在合作过程中不得损害学生、教师、企业员工等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校企合作名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校企合作名义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实训费、培训费、服装费等名目的费用。

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1] 4号)规定,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10.我市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如何管理?

答:幼儿园、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制定,市县(区)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除省有明确规定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由市级教育、价格部门核定。

中小学、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含教辅资料费、课后服务费)前,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要以书面形式征求学生家长意愿,内容要包含服务和代办详细内容,以及收费标准,在征求意愿过程中,要让家长明确表态是否同意缴费,不得简单以签名代替表态,家长未同意缴费的,不得收取其费用。

严禁中小学校将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如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商业保险、校园安全保卫等费用,严格规范家委会行为,严禁以家委会名义规避学校收费主体责任,摊派收取以上费用等。

11.学生因故退学、转学,如何退费?

答:学生如因故休学( 幼儿因病休假)、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以下简称退转学),学校(幼儿园)应根据其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退还部分学费(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具体退费办法是:按学年、学期收费的,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学生退转学剩余时间每达到1个月的,退还1个月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不足1个月的不计退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按照其他方式收费的,学生退转学剩余时间每达到总学习期1/5的,退还1/5学费、住宿费,不足总学习期1/5的不计退费。

12. “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是什么意思?

答:学费(保教费)、住宿费的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指学生入学时的学费(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经确定,在读期间不得提高。也就是说如果学生在读期间学费(保教费)、住宿费标准若发生调整,仍按入学时的标准收取,不得提高收费。

13.我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有哪些要求?

答: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收费公示动态管理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应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校内醒目位置向学生公示,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和学校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一并公示。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

14.我省中小学教辅材料有何规定?

答:根据《安徽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实施意见》规定,坚持“限品种、限数量、限价格”和“一科一辅”原则选用教辅材料,教辅材料实行省级评议推荐、市级选择确定、学生自愿使用的方式。各校在市级选定省级评议推荐的教辅材料的基础上,可为学生实施无偿代购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不得在省评议和市选择推荐的范围以外,在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其他类教辅材料由学生和家长自行在市场购买,学校不得提供代购服务。

安徽省教辅材料评议范围:

(1)与中小学教材配套的同步练习册。义务教育阶段3-6年级为语文、数学、外语三科;义务教育阶段7-9年级为语文、数学、外语、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九科;普通高中为语文、数学、外语、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九科;与教材配套使用的初中、高中历史与地理填充图册。

(2)上述各年级各学科寒暑假作业。

(3)初中毕业班语文、数学、外语、政治、历史、物理、化学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高中毕业班语文、数学、外语、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1)强制学生征订教辅资料的;

(2)统一组织学生征订评议公告以外的教辅资料的;

(3)将图书经营企业或个体书商引入学校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的;

(4)要求学生到个人指定的图书经营企业或书店购买教辅资料,从中谋利的;

(5)搭售评议公告教辅资料之外的其它资料的;

(6)从代购教辅材料中收取回扣的;

(7)不能及时将教辅资料送达学校的。

15.我省对进校园课外读物有何规定?

答:学校不得统一组织代购或变相代购课外读物,进校园课外读物由学生家长自主购买。

16.我省对学校食堂伙食费有何规定?

答:学校食堂向自愿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严禁强制学生搭餐,严禁学校在食堂牟利。食堂就餐一般应以充值卡或饭菜票方式结算,对确实不具备卡票等结算方式条件的个别食堂,可以实行包餐制,就餐卡余额或结存的饭菜票可连续使用,学生毕业离校及其他情况需结算伙食费的,食堂应及时与学生结算,找还结余伙食费。各县区教育局要制定并推广带量营养食谱制度,明确学生食堂饭菜质量标准。食堂的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和食堂的设施、设备,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不得用于学校招待费支出或以其它方式转由学校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17.学校以外的第三方收费责任如何界定?

答:学校隐形变异、巧立名目、“更换马甲”等方式,变相或变相强制进行违规收费,将教育教学活动与第三方平台或媒介绑定进行收费,将收费行为推给家委会等第三方以规避责任的,视同学校或教师违规收费,追究学校主体责任。

18.我市对教育乱收费行为如何追责?

答:对有教育乱收费行为的单位,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

(1)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2)诫勉谈话;

(3)通报批评;

(4)免职、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

(5)党纪、政纪处分。

因教育乱收费被追究责任,受到第3.4.5 项处理的,在被责任追究期限内,停发责任人当期的绩效工资,同时取消本人及所在单位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民办学校违规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扣减招生计划、财政扶持资金等,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对于有以下行为的教师应予处理:

(1)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2)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处理方式分为: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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