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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8起典型案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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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30 01:20: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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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近日,“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多家企业被罚,涉及假冒伪劣白酒、违规生产口罩销售不合格酒精等,具体如下:
一、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汪某静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2023年1月8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贵池区某食品部(另案处理)销售的“口子”系列白酒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的176瓶口子窖六年型白酒,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由该食品部从当事人处购进。经查,当事人作为中间商,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进“口子”系列白酒对外销售,不能提供有供货商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或者进货合同、合法进货发票等材料,不能证明涉案白酒为合法取得,且当事人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已查明的涉案假冒侵权白酒的货值金额为16480元,合计违法所得3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1.9776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池州市开发区某家常菜馆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3月10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经营单位,提供团体用餐服务,在经营场所摆放的菜单上未将防止餐饮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未按照用餐人数合理配置菜品、主食。
当事人未能正确履行反食品浪费提醒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三、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操某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口罩生产经营活动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2022年12月20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口罩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非医用N95民用防护型口罩生产经营活动,现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经查,2022年12月16日,当事人在未进行部门登记、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出资购买相关设备及口罩原材料擅自进行口罩生产经营活动。自12月17日开始生产至案发,共生产非医用N95民用防护型口罩1.732万只,销售上述口罩1万只,违法所得2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东至县大渡口镇某村卫生室使用劣药案
2022年11月8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药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药房货架上摆放有氨肽素片、慧红注射用头孢呋辛钠、达利新注射用头孢呋辛钠、血塞通注射液、麝香保心丸等药品且均已过期。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至2021年间,分别从安庆天怡药业有限公司等地采购上述涉案批次药品,并陆续用于患者疾病治疗。至案发时仍将上述已过期药品摆放在药房货架上,与其他正常药品混放在一处,且未加贴任何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及《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药品、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青阳县蓉城镇某批发部销售“三无”及不合格消毒酒精案
2022年12月28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依法对青阳县蓉城镇某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待销售的21瓶消毒酒精(75%乙醇消毒液)产品标签未标注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等信息,现场抽查发现无法点燃。12月29日,执法人员在该经营部另一处仓库检查发现73瓶上述消毒酒精(75%乙醇消毒液)产品及部分销售票据。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消毒酒精(75%乙醇消毒液)产品,经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测,酒精(乙醇)含量仅为32%,为不合格消毒产品,且产品标签未依法标注厂名、厂址、以及执行标准等信息。当事人以33.8元/瓶的价格购进650瓶,再以55元或60元/瓶价格对外销售,涉案货值37486.9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消毒酒精94瓶、没收违法所得1130.2元、罚款5.62303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吴某某未经设立登记及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案
2022年12月26日,根据公安局通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5盒(25人份/盒)“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但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无相关经营资质,购进上述抗原检测试剂盒1800人份,已销售1273人份,货值金额为19689元,违法所得3489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第五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3489元、罚款2.95335元的行政处罚。
七、石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蒙城县某面粉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2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大演乡永福粮店发现“冠金源”优质麸皮产品,包装上印有“安徽省龙头企业”、“冠金源”优质麸皮等内容。经查,上述“冠金源”优质麸皮产品是由当事人生产销售,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获得“安徽省龙头企业”称号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石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石台县仁里镇某烘焙店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根据消费者投诉,2022年11月14日,石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裱花蛋糕专间内摆放有1瓶装饰用金箔,标签标注有净重、产品用途、产品标准(金箔行业标准)等信息。经查,当事人在淘宝平台采购上述金箔产品。2022年11月11日,投诉人从当事人提供的菜单上选购了一款价值158元的含有金箔裱花的蛋糕,当事人进行制作并销售了该款含金箔的裱花蛋糕。《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规定》规定: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使用金银箔粉生产加工食品,食品销售者不得采购销售含金银箔粉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制售含金银箔粉餐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作出没收违法使用的金箔、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池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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