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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太和县消毒产品经营单位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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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小时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县各消毒产品经营单位: 
为规范消毒产品经营秩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消费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消毒产品合法合规经营要求提示如下:
一、严格进货查验,留存资质资料各经营单位须严把进货关口,按品类规范索证留档。采购第一、二类消毒产品(消毒剂、灭菌产品、皮肤黏膜消毒剂、抗菌制剂等),须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备案材料。采购第三类消毒产品(卫生巾、纸杯等),须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一年内有效质检报告。
二、严格线上备案核验,确保产品信息一致所有第一、二类消毒产品上架前,必须逐品登录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核验备案状态。产品名称、规格、配方、标签说明、适用范围等信息,应与官网备案内容完全一致。
三、规范宣传内容,杜绝虚假夸大宣传产品标签、店内宣传、网页及广告内容须合规规范,严禁标注“消炎”“抗炎”等暗示治疗字样,不得使用“治疗疾病”“预防感染”等虚假、夸大宣传用语,严禁误导消费者。
四、明晰法律后果,严守经营底线严禁销售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产品质量不达标、未备案及备案信息不符的消毒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对于生产、销售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消毒产品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请各单位合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太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202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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