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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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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8 15:0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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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新标”电动自行车
设置最长三年的过渡期

为强化源头管控,《条例(草案)》规定,在本省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不符合标准、未经产品认证的,不得登记上牌上路。对新标准实施前在用的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最长三年的过渡期,临时通行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拼装电动自行车、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车辆外形结构、影响交通安全的装置等影响电动自行车质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根据《条例(草案)》,生产者、销售者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加装、改装的,责令恢复原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
仅限搭载一人

《条例(草案)》在设置通行停放规则方面进行了规定。为规范驾驶通行规则,禁止闯红灯、逆行、超速、醉酒驾驶,禁止牵引动物、浏览电子设备等危险驾驶行为。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人。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条例(草案)》明确了禁止停放区域。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

规范并加强停车场所和
充电设施的配套规划建设

在电动自行车规范停放方面,《条例(草案)》明确,地铁站、车站、医院、商场、农贸市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

在充电设施的配套规划建设方面,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和其他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有关标准建设和管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其他建筑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此外,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应当避免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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